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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法118:官审威武!追讨拖欠工程款2000万 VS 被判返还超付工程款953万。
2011.9.2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暂定价5700万元,同时约定“最终以相关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
2011.12.20完工。
2013.5.10甲方主管部门批准乙方为中标单位。
2014.2.12竣工验收。乙方据此报送结算总价6693万,减去已付款4560万元,乙方认为尚欠余款2133万元。
2016.2.23重庆市审计局审计结果热腾腾出炉:审减额3087万元。如此,不仅仅没有工程余款需要结算,乙方还应该返还953万元。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返还对付工程款574万元(注:另外380万双方另行结算),未果,成诉。
审减额“腰斩”,乙方被甲方告了,乙方虽然不认可审计结果但是并没有提起反诉。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乙方)全部诉讼请求。因为甲方没有反诉所以不理会超付工程款返还。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乙方10日内返还甲方超付工程款573万元及甲方催讨通知之日起利息。
1、说好了以审计金额为准,都是成年人言必信行必果。
2、本案施工合同“应招未招”,先干后报批,无效合同不能因此跳脱行政监管而大肆撕咬国有资金发大财。
3、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来就有法定(《审计法》第22条)监督职责。即使合同未作此约定,审计局同样可以审计监督。
4、官方审计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也要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渠道途径寻求救济。一句话:咱司法不去碰审计报告。
5、法院认定应当返还953万元,但是被告只要求返还57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抛弃)。
(2017)渝01民终5550号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合意,成立了就好像手铐脚镣死死锁住双方。
就此打住吧,审减幅度辣么大感觉有移送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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