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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2、当纳税年度内企业取得的收入可以弥补前五年的亏损总额,无论前五年是否全部发生亏损,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弥补此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额。
3、假定2010年发生经营亏损10万元2011年本年利润1.5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上年亏损1.5万元,未弥补亏损8.5万元2012年本年利润2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万元,未弥补亏损6.5万元2013年本年利润1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万元,未弥补亏损5.5万元2014年本年亏损1万元,未弥补亏损6.5万元2015年本年利润3万元,所得税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万元,未弥补亏损3.5万元[其中2001年未弥补亏损2.5万元,2005年未弥补亏损1万元]2016年本年利润3万元,2010年未弥补亏损还有2.5万元因五年弥补期已过,所得税前不可以弥补,只能弥补2014年度亏损1万元,所得税利润2万元。
4、拓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8、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
9、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0、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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