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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江苏南通的驾校一点通,南通好的驾校)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考驾照时感觉到了哪些社会的黑暗面# 我是07年领的江苏南通的驾照,当时报名费2000元,学车的时候给教练买过水,因为我是女的,所以没有买过香烟,当时去考试场地练车,和其他学员AA制请教练吃了几顿饭,其他也没啥,我都是一次性过的

“女司机倒车夹死自己,撞伤丈夫,保险公司称:不赔。”近日,江苏南通刚拿驾照不久的女司机在倒车过程中突然打开了驾驶门并将头伸出门外看路,不料自己误踩了油门,车辆在加速倒退过程中,车门刮倒了站在一旁指挥倒车的丈夫,致其重伤,而女司机因为头部被夹当场死亡。(来源:青蜂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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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位新手女司机的操作真是看不懂。不过可以推测出,可能是女司机不敢倒车,所以换丈夫来开,但打开驾驶座车门后又忘记拉手刹,出现溜车现象,情急之下将油门当刹车踩了才导致这个悲剧的发生。

2、本次事故是因女司机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应该由女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现女司机已不幸离世,被其撞倒的丈夫也重伤在治,那么这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伤的,侵权人有责任的,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事件中,如果被保险人是女司机,那么事故中的第三者就是其丈夫。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其丈夫可以得到交强险的理赔,但想要商业险理赔就有些困难。

因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投保时说明对于投保人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是不进行赔偿的,所以丈夫可能就很难获得赔偿。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将对投保人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这个规定进行说明。

对于格式条款来说,保险公司未进行明确说明的,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是女司机的丈夫,那么不但交强险不赔,商业险也不用赔。

想来想去,买保险就相当于跳大坑,但不买的话,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普通人家倾家荡产都不一定能赔得起,所以对于大部分人来说,保险还是要买的,量力而行即可。

3、社会上一直有一句戏言“珍爱生命,远离女司机”。虽然这是针对女性驾驶者的一句戏言,但确实有部分女司机在面对意外突发事件时的处理能力太差,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其实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短短几秒就可以让一个家庭灭亡,所以任何人开车时都要尽量的保持冷静。

当司机们遇到贴有“新手”、“女司机”标示的车辆时,应当尽量的保持安全距离、给予理解,必要时给予一定帮助,以免新手司机或女司机一时情急做出错误的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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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倒车撞伤丈夫后头伸出被夹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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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江苏省南通市,震惊全国的女贪污犯汤兰英,被押往刑场执行枪决。

汤兰英,在家中排行老二,马塘镇的人都叫她汤二侯,如东县马塘信用社的女会计,1965年到1975年的10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4万5千余元。

说起汤兰英的奢靡生活,当时的马塘镇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在上世纪70年代,汤兰英一家就过上了人人羡慕的小康生活,即便是到现在看来也是令人羡慕不已。

当时汤兰英家中常备的菜有:皮蛋(一次买300只)、海蜇皮(一次买100斤)、香肠、香肚、咸肉、冬笋、鱼肚、蛏干、鸡、蛋等。

集市上的河虾、鱼、甲鱼不问价格高低,一买十多斤,文蛤一买半篓子,平时炒个青菜都要放虾米。

水果家中从不缺,梨子、苹果、橘子都是整篮子买;穿着方面,汤家老老小小都十分讲究穿着,各种面料都有,自己做的衣服都要按上一个上海某某服装商店的标记,以显时髦。

汤兰英自己的衣着更是讲究,每个月到理发店洗三次头,衣服一天换数次,光衬衫就20多件,洗过后用电熨斗烫得笔挺,每次换季晒出去的衣服、鞋子各种款式各种面料,就像百货商店橱窗里的样品。

汤兰英家的房子虽然不大,但当时已经拥有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还是奢侈品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一家人有八块手表,两辆自行车,汤兰英还动不动就借丈夫在苏州工作之名去如皋、南通、上海、苏州游山玩水。

当时的马塘镇有个退休工人,经常被汤兰英叫去帮忙烧锅,并留在汤家吃饭,每次吃完饭后,这个退休工人都会跑到别人家拿点萝卜干嚼嚼,说汤家顿顿都是大鱼大肉,实在太油腻了。

当时马塘粮机厂的工人上下班都要从汤家门口经过,很远就可以闻到加工鱼、肉的香味,新来的工人还以为汤家是哪个单位的食堂。

马塘国营商店新调来的一个女职工见到汤家保温瓶几十只,以为是开茶水炉的,她就拿了瓶去冲开水,给钱又不收,后来才知道是汤兰英自己的家。

在当时一分钱都要掰两半花的马塘人,对汤兰英既艳羡又疑惑,汤兰英和大部分人拿着差不多的工资,却过着如此奢侈的生活,当地人都疑惑这些钱是从哪儿来的。

1970年以后,银行同财政合并,削弱了银行的职能作用,由于人员过分减少,汤兰英到信用社10年长期一人办公,钱、账由她一人经手。

汤兰英就将现金放在家中,想拿就拿,想用就用,后来发展到开支票到银行支取现金,支票存根不入账。

如此简单的手法,如果平时认真加强监督和核查是不难发现的,然而,一些干部拿了汤兰英的“好处”,还充当起了保护伞。

汤兰英贪污的钱除用来自己一家花费外,很多钱还用来请客与送礼,如东县某局有位领导每次到马塘工作都吃住在汤家,但从来不给钱和粮票,并用自己的职权批给议价粮和饲料作为报答。

马塘某单位的领导经常到汤兰英家吃喝,作为报答,他帮汤兰英的一位亲戚介绍到南通学车工,并私自拿单位的水泥和砖瓦给汤家盖房,不收任何费用,还把单位的公款放到汤兰英处。

马塘银行办事处副主任赵某,在1974年和1975年两次整社查账中,先是策划让汤兰英借病到上海求医,后又买通查账负责人,对马塘信用社的账未全部核对就草草结束,就这样汤兰英两次逃过了整社查账。

汤兰英非常的大方,不管谁到她家去,都是热情招待,经常给邻居送一些日用品,一次她到如皋照相馆拍照,与工作人员互不相识还给对方50元,一些人急需用钱,汤兰英就自作主张的把信用社的钱借给他们,却从来不提一个还字,比如一位朋友在信用社储蓄40元,汤兰英还主动垫款10元开给50元存单。

就在汤兰英以为自己可以逍遥法外时,她没想到自己居然被人举报了。

1975年5月5日晚,如东县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马塘信用社进行突击审查账目,发现账面凭空减少库存现金余额3000元,当晚把汤兰英带到支行调查。

汤兰英预感到无法隐瞒,向查账组的同志交出了支票存根和付款委托书24份,据汤兰英自己交待,存款的单位及个人去信用社取款时,她已无法承付了,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利用关系把其他单位的钱存入信用社,解决周转困难,案发前,信用社存款余额仅有9000多元,该款还是临时从其他单位拉关系来的。

汤兰英问题暴露后,她曾打电话向马塘银行办事处副主任赵某求救,但赵某这把保护伞也救不了她的命了,并且赵某本人也被逮捕法办。

1977年7月15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汤兰英死刑,立即执行,听到这一宣判,汤兰英一下蒙了,随后汤兰英进行了上诉,1977年7月23日,南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汤兰英死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时参加宣判大会的法官回忆,1977年7月24日,宣判大会在如东县中学操场举行,汤兰英由荷枪实弹的武警从看守所押上刑车,一路上,观者如潮,会场上更是人山人海,汤兰英双手反绑,胸前挂着“贪污盗窃犯汤兰英”的牌子,流下了后悔的眼泪。

宣判大会结束后,汤兰英就被押赴掘港镇北郊刑场,一声枪响,就地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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